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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2015-03-2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加大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出台《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存在的计划生育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错罚不相当等问题,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和幅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以期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如,对严重的 “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轻微的“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暂行规定》加大了对“两非”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对“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外,还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暂行规定》围绕规范和约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列举了 “违反规定出具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十余类违纪行为,并明确了量纪区间。

  此外,《暂行规定》还实现了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衔接,明确了需要追究行政区域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监管责任的三种情形,并设定了相应的党纪处分,为“一票否决”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纪律保障。